【壹週刊動畫】保養廠推銷換車 想反悔怎麼辦

案例:大強買了十多年的老爺車又有零星狀況進廠維修,保樣廠的技師看了一看搖搖頭,跟大強說這一攤又要個十幾萬了,大強想想懊惱,但不修又沒車開。正在煩惱時,廠長跑找大強攀談,知道他的煩惱,廠長說:「我手上有一台8年的老闆車,檔次很高,人家保養得很好,跟新的一樣,只要50萬,你的車我再幫你轉手,你試一下好不好開。」於是大強就試開了一下,想想好像不錯,廠長再遊說他先付訂金5萬元,改天再來辦交車,不然不能幫他保留,大強被說服,同意付訂金,但雙方並沒有簽約。回到家,大強跟家人提起此事,遭家人責難說10幾年車換8年也沒多好,還要加50萬元哪划算,不如買新車,他自己想想也後悔了。去保養廠找廠長談,對方卻說是他自己反悔,所以訂金不能退。大強氣不過,只是這件事雙方也沒簽約,又應該要找保養廠還是找廠長?到底該怎麼處理呢?解析: 台北市政府消保官潘宏政說,聽起來該案比較像是廠長用個人名義賣車,但依《消保法》就算是廠長個人在販售二手車,但如果他是持續並長期在做這種生意的話,他還是可以視作企業經營者。其次,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其契約視為成立。」接下來,消費者可主張說,廠長既然依法是企業經營者,且受有定金契約視為成立,那他在提供買賣時是否有符合經濟部公告的「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像是契約審閱權、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等有沒有符合規定等,若有違反可向當地消保官申訴。經消保官進行調查,如果確實違規就會要求業者限期改正,不改正,將依《消保法》裁罰3至30萬元。再不改就是5至50萬,還可按次罰。所以說可不是沒簽書面契約,雙方的行為都不受約束唷,仍需符合上述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範!(撰文:古韻婷)本文由《蘋果日報》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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