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素如條款」三讀通過 開放羈押被告辯護人之閱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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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 2017-04-21 12:49
憲法法庭3日開庭審理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聲請釋憲案,賴素如出庭。中央社記者張皓安攝 105年3月3日 大 中 小 立法院今(21)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的「賴素如條款」,也就是為保障羈押被告的訴訟防禦權,開放羈押被告辯護人之閱卷權。未來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律師有閱卷權,並可抄錄、攝影,讓被告受正當程序保障,且被告律師持有這些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因涉嫌收賄遭羈押,其辯護律師要求閱卷遭拒,大法官會議認定此規定牴觸憲法對人身自由和訴訟權的保障,現行法條文將於4月28日失效。此外,這次修法也增訂羈押時強制辯護制度,若偵查中檢方聲請羈押,必須有律師到場,但等候逾4小時律師未到,或被告表明不需律師者,不在此限。此條文自1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不過這次修法僅限開放被告律師在羈押審查程序中閱卷,因此立院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結束後2個月內,對此召開公聽會,就閱卷及使用範圍廣納意見,在10月底提出專案報告,並送修正條文至立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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