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股務代理 彰銀:純屬私契約法律關係 無涉董事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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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 2017-01-23 23:13
彰化銀行。(圖/記者顏真真攝) 大 中 小 針對更換股務代理機構,引發台新金不滿,並提出5點質疑,彰化銀行23日晚間表示,尚未公告106年股東常會召開時間,現在更換股務代理機構,與董事選舉無涉,純屬私法契約終止及簽署事宜。彰銀說明,由於元大證券向該行表明擬終止股務代理契約,而為使服務全體股東的股務作業得以順利運作,經理部門依辦理股務作業經驗、市場信賴度及股務代理費用等項目進行專業評估,擬由兆豐證券為彰銀股務代理機構。對於台新金提出的質疑,彰銀說,尚未公告106年度股東常會的召開時間,現更無進行辦理股東常會召開相關情事,現在更換股務代理機構與董事選舉無涉,此純屬私法契約終止及簽署事宜。彰銀也強調,更換股務代理機構完全不涉及董事迴避事宜,依公司法第206條及司法院解釋,財政部或財政部指派的代表人都不會因股務代理機構變更為兆豐證券,而特別取得權利或免負義務,因此,財政部的代表人在議決時,不用迴避,也無台新金所謂負擔連帶責任問題。彰銀還提到,提供全體股東最優質服務,始終是彰銀最為關注並努力的目標,更換股務代理機構是董事會6票同意、2票反對合法議決。


[圖擷取自網路,如有疑問請私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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